為避免企業假借個人名義在低稅負國家進行避稅措施,立法院三讀通過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明訂境內居住的個人或關係人,若直接、間接持有低稅負國的境外公司,且持有比重達資本額或股份的50%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時,該境外公司須被視為CFC(受控外國公司)而納入課稅範圍內。
修法條文明定,最低稅負制本身享有670萬元免稅額,超過免稅部分以稅率20%課徵。此外,CFC股東本人、配偶及二等親,若持股或資本額合計達10%以上,就得按比例認列CFC年度盈餘,並列入海外所得申報,但按規定,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才須申報。
修法條文明定,最低稅負制本身享有670萬元免稅額,超過免稅部分以稅率20%課徵。此外,CFC股東本人、配偶及二等親,若持股或資本額合計達10%以上,就得按比例認列CFC年度盈餘,並列入海外所得申報,但按規定,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才須申報。